(1)農地面積0.25公頃(約756坪)以上。

 

(2)具有農民身分(有在農用)。

 

(3)農舍總面積不得超過660㎡(約200坪),高度不得超過4層樓,建蔽率不得超
   過10﹪。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

  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A.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B.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

    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C.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拆

    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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