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

,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

依土地徵收條例§3規定,國家為舉辦下列各款公益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1、國防事業

  2、交通事業

  3、公用事業

  4、水利事業

  5、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6、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7、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8、社會福利事業

  9、國營事業

 10、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地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

政部核准。土地徵收時,原則上土地改良物須一併徵收,但在下列情況下,土

地改良物可不予徵收:

 

  1、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

  2、墳墓及其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3、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4、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5、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arrow
arrow

    a56a4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