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的意義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

,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

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

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

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

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市地重劃之目的主要在於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土地經濟價值,不

僅政府可加速公共設施之建設外,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透過地籍之交換分合,獲

得方整立可建築之土地,而提高其利用價值,並可平衡因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

區(如有住宅區、商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等),所產生之權益不公平,係一種

「公私兩蒙其利」且兼具公平性之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的關係

 

 

  市地重劃係依據都市計畫規劃內容來辦理,故選定之重劃區須已發佈都市

計畫細部計畫者或雖無細部計畫但其主要計畫具有細部計畫實質內容者。如尚

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

後,再行辦理重劃。

 

市地重劃種類

 

1、各級主管機關得選定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自辦市地重

2、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

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縣市政府核准後優

先實施地重劃。

 

一、自辦市地重劃:

    重劃辦理前須徵得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

    重劃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

         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市地重劃。

 

二、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對於都市整體開發及公共設施建設效果並無

         差異。

 

 

市地重劃的效益

 

 

一、土地價值增漲: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負擔,但重劃辦理完成後,區內公共設

           施完備,土地分配井然有序,地價自隨之上漲。

 

二、享受減稅之利益: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負擔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總費用負證明

      ,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

      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百分之四十之土地增值稅。又重劃辦理期間地

      價稅免征,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兩年

 

三、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配合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建設或更新,完成各項公共

   設施建設,環境美化,可形成良好居住環境,加強居民對地區之關懷。

 

四、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便於管理,減少土地經界糾紛,並可消除畸零地之

      問題。

 

五、公平負擔:    

      市地重劃係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實施,可避免犧牲公共設施保

      留地所有人之利益,亦可免除公共設施鄰地所有人之不勞而獲。

 

六、消除共有土地:
    對原來產權複雜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可藉辦理重劃之機會,協調分配為

      個別所有,可節省共有土地分割之費用,並促進共有土地之利用。

 

自辦市地重劃程序及獎勵規定

 

一、獎勵事項如下:

1、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2、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3、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4、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5、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二、自辦市地重劃之程序

 

 

 

重劃後之土地分配

 

一、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

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

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二、分配結果:

1、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應分配之面積者è應發給差額地價。

2、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應分配之面積者è應繳納差額地價。

=>(1)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

 

     (2)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

                                          此限。 

三、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

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

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四、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

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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